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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ESG评价很重要!

[ 日期:2023/1/9 ]

恒佳PMP培训中心

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关于ESG 的统一权威定义,但是核心观点认为,企业活动和金融行为不应仅追求传统的财务指标,应从环境、社会、治理( ESG)角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及对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1、国际ESG发展

2004 年,来自9 个国家的24 家金融机构应当时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邀请,共同完成了一份报告《有心者胜:连接金融市场与变化中的世界》(Who Cares Wins-Connecting Financial Markets to a Changing World )。该报告首次提及ESG 问题,并将ESG 因素引入金融分析、资产管理和证券交易。
2006年,在安南牵头下制定的负责任投资原则( PRI )发布,PRI 将负责任投资定义为: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和积极所有权( Active Ownership )的投资策略和实践。可以说,PRI 倡导将ESG 因素纳入投资决策考量,对ESG 概念发展和领域设定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同年,高盛集团率先发布ESG 研究报告, 将环境、社会、治理三个要素整合到一起,标志着ESG 概念正式形成。此后,多个国际组织、投资机构等市场主体不断深化ESG 概念,并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ESG 理念。与此同时,国际投资机构也陆续推出ESG 投资产品,ESG 理念与产品不断丰富与完善。
但如前所述,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关于ESG 的统一权威定义。笔者认为,ESG 理念是可持续发展相关理念的集大成者,具有高度包容性。其他诸多理念,如企业环境责任、企业社会责任、公司治理、社会责任投资、影响力投资、企业公民、绿色金融等,都可以纳入ESG 理念的范畴之内。
从国际上看,ESG 内涵可以包括ESG 信息披露、ESG评价( 评级)、ESG 投资三部分内容。其中,ESG 投资指的是在投资决策过程中, 将ESG 因素纳入其中,包括PRI 原则在投资领域的具体应用。

2、我国ESG政策发展

我国ESG 政策发展可以从上市公司ESG 政策发展、“ 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三个维度进行简单解读。

1)上市公司ESG政策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6 年即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08 年也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社会责任、环境责任履行情况。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2020 年修订)》首次明确使用ESG 考核上市公司,并提出具体考核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科创板上市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则进一步明确科创板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ESG相关信息,对ESG信息披露提供具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披露公司治理状况、主要环境信息、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这些内容实际上就是ESG 信息披露。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 年5月发布的《提高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要统筹推动上市公司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进一步完善ESG 工作机制,提升ESG 绩效,在资本市场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立足国有企业实际,积极参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ESG 信息披露规则、ESG 绩效评级和ESG投资指引,为中国ESG 发展贡献力量。推动央企控股上市公司ESG专业治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推动更多央企控股上市公司披露ESG 专项报告, 力争到2023 年相关专项报告披露“ 全覆盖”。

2)“一带一路”绿色发展
2013年, 我国提出共建“ 一带一路”倡议。同年,商务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 商合函〔2013〕74 号),指导我国企业规范对外投资合作活动中的环境保护行为,识别和防范环境风险,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支持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推进绿色“ 一带一路”建设的指导意见》( 环国际〔2017〕58 号)、《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工作指引》( 商合函〔2021〕309 号)则进一步加快推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绿色发展,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构建对外投资新发展格局。
2022年,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再次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指南》( 环办环评〔2022〕2 号)进一步推动项目绿色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发布《关于推进共建“ 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 发改开放〔2022〕408 号),统筹推进境外项目绿色发展。

3)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发展
相对来说,金融机构践行ESG 理念更为成熟一些。2007 年,当时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即发文要求高度重视银行社会责任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履行社会责任。2016 年8 月,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标志着我国成为全球首个建立完整绿色金融政策体系的主要经济体。自此,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不断丰富。
第一个要求金融机构建立ESG 体系的规范性文件是《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19〕52 号),该文件要求“ 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
2022 年6 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15 号)进一步强调将ESG 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并要求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 年内建立和完善ESG 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3、项目ESG评价案例

从国际ESG 内涵来看,并无项目ESG 评价的概念。笔者认为,项目ESG 评价实质上属于ESG 投资的相关内容。在我国,投资更多的是体现在一个具体、实际的项目层面,这个层面引入项目ESG 评价机制,可以认为是ESG 投资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应用。
2021年12 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改投资〔2021〕1813 号)提出:“ 要立足我国国情,并体现投资高质量发展要求,研究借鉴将‘ 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等国际先进理念融入可行性研究框架体系,从源头上提高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质量。”该意见可以被视作我国投资项目层面引入ESG 评价机制的政策依据,将进一步促进投资项目高质量发展。
在2022 年的某农业综合项目咨询服务中, 项目明确要求考虑ESG 理念的应用,建立ESG 具体指标,实施ESG 信息披露、报告、评价和监管等机制。作为项目聘请的ESG 专家,笔者全程设计、参与ESG 理念在该项目层面的具体应用,现把该项目的经验总结如下。

1)项目ESG评价的恰当引入
自1983 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 可行性研究就成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内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ESG 的统一法律体系,ESG 的具体内容多散见在各个相关的法律体系中。例如, G 的内容更多体现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体系之中。因此,从具体项目层面来看,ESG 的具体内容也多包含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框架体系之中。
从ESG 具体指标的内容来看,既有与可行性研究重合性较高的内容,如E 指标的主要内容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一致;也有对可行性研究提出更高要求的部分,如G 指标中的公司治理主要内容是对可行性研究中项目管理相关内容提出更高要求。
笔者认为,可在可行性研究的框架体系之中引入ESG 基本原则和理念,如在环境评价中引入E 指标的具体应用体系,而不是打乱可行性研究框架另起炉灶,应是一个比较现实和稳妥的做法,这也是符合我国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方向的。
也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考虑强制进行项目ESG 评价,而对于其他企业投资项目,鼓励采用项目ESG 评价机制。

2)ESG目标与ESG指标设置
项目ESG 评价需要明确ESG 目标,这与项目实施要达到的产出、工程、运营、效果、环境等目标直接相关。正常情况下,ESG 目标的设置应与可行性研究实施目标保持一致,但是也可以以实施目标为基础,设置渐进性目标, 提出更高的要求。
具体ESG 指标应根据行业特点、项目实际,设置核心指标,同时,不仅要关注建设期指标,更应关注运营期指标。例如,农业种植项目中E 的指标可以运营期塑料农膜的回收利用、化肥和农药的减量使用为核心指标;农业水产项目中E的指标以运营期畜禽粪污年综合利用率、抗菌药使用减量化为核心指标;而农业废弃物回收项目中E 的指标应以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政策,制定碳峰值与中和目标和计划,有效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实施减排措施为核心指标。
如前所述,在具体指标设置的时候,可以考虑渐进性目标的设置。例如,农业种植项目中E指标中的化肥减量使用,可以考虑化肥年度使用减量至少10%,在满足前一标准的基础上连续3 年使用堆肥/ 有机肥不低于500 千克/ 亩, 土壤有机质相对含量提高不低于10% 三个层级性指标设置。这样设置指标的目的是激发项目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和内驱力,进一步促进项目高质量发展与实施。
项目ESG评价应是持续和动态的,并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项目前期工作融入ESG 评价只是开端,而且仅是对项目未来能够达到的目标、绩效等的一个预期和研判,而不是实际的效果。因此, 项目ESG 评价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续和动态的。鉴于此,应该设置每一个评价期( 或者报告期)内进行一次评价的机制。一般情况下, 评价期建议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应该有多个评价期的ESG 评价结果。
项目ESG 评价应以项目法人单位( 项目公司)为核心,但不应仅限于项目公司本身,而是与项目实施的各个相关主体共同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这种关系有点类似S 指标中的供应链和供应商管理指标要求。项目公司不仅应保证自身遵守ESG 原则,也应该加强供应链和供应商管理,确保它们也遵守相关ESG 标准的规定。
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应明确项目参与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同时应建立涵盖ESG 信息披露、评价、监控、评估、核查、报告和审计等各个方面的程序、要求、文件递交规定等相关内容。

2020 年突然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引起了全球对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人与自然关系等的深度反思,可持续发展共识进一步提升。ESG 理念的贯彻实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工具, 应结合我国国情,在项目层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未来,我国应进一步探索项目ESG 评价机制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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